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創新土地整治管理體制機制,規范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工作,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吉發〔2018〕3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吉政辦發〔2021〕62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鹽堿地等耕地后備資源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吉政辦發〔2022〕33號)《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白政辦發〔2022〕13號)和《白城市關于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獎補實施意見》(白政發〔2022〕24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等文件精神,起草《關于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
二、起草過程
2023年1月,依據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白政辦發〔2022〕13號)和《白城市關于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獎補實施意見》(白政發〔2022〕24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開始啟動《實施意見》的起草工作并形成初稿,2023年3月15日,縣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召開《實施意見》專題會議,結合省、市解讀《意見》內容,相關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并強調文件內容在省廳、市局文件基礎上,要充分參照相關法律法規,使《實施意見》更具操作性。《實施意見》歷經2次修改,2次會議最終定稿,從2023年3月開始,先后履行了集體討論、合法性審查等程序。
三、工作目標
進一步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保護和利用好鹽堿地資源,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撐。
四、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分七個部分。主要就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項目編制申報、項目實施管理、獎補資金及支付方式、建立風險防控體系、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第一、二部分綜合闡述了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明確了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鼓勵采取多種方式,引導規范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投資或參與土地整治項目。
第三、四、五部分明確了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申報、項目實施管理、社會資本投資標準與獎補標準及申請程序、新增耕地后續經營與管護。提出社會資本參與的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并從項目申請、擇優引入、項目監督管理、項目竣工驗收、新增耕地確認、新增耕地后續經營與管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六、七部分明確了健全完善支持政策體系、建立風險防控體系、保障措施。其中,既包含土地、財政、農業、信貸方面的支持政策,又包括生態安全風險、政府債務風險、投資主體項目實施風險等防控措施并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在加強組織領導、創新服務管理、強化宣傳引導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并提出了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投資與收益分配,確保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穩步有序推進。
通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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